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兄旦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依据《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性调节系数为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流动性过剩(贷款使用率低于60%)时,该系数为1.2;
流动性正常(贷款使用率高于60%、低于85%)时,该系数为1;流动性不足(贷款使用率高于85%、低于90%)时,该系数为0.8;流动性紧张(贷款使用率高于90%)时,该系数为0.6。管理中心应按月将贷款使用率向社会公布。
当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发生变化,且贷款使用率连续3个月保持在同一区间时,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次月起执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套用的流动性调节系数,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的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或在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的转移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扩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要求规定:
1、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慧尘好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应控制在50%以内。
2、公积金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但最长不超过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两个(含)以上借款申请人按其中贷款期限长的确定。
3、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申请人可向受前铅委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受委托银行自行确定,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均应与公积金贷款相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厦门公积金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