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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宣政院的设制有何意义

元朝宣政院的设制有何意义

意义:设制宣政院,西藏地区正式成为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由帝薯衡师兼领。忽必烈始置总制院,后改为宣政院。

忽必烈在汉地立国建都后,仍然十分注意保持和发展蒙古民族的语言和文化。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十二月,忽必烈数迟做封吐蕃萨迦的八思巴为“国师”,命八思巴率领一些吐蕃语言文学者重新创制蒙古文字。 

到元六年(公元1269年)二月,新字制成,由忽必烈正式颁行,并加八思巴为“帝师”、“大宝法王”,统领全国佛教。朝廷立总制院,管领佛教僧徒及吐蕃境内事务,仍以“帝师”八思巴统领之。 

《元史·百官志三》载:“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因唐制吐蕃来朝见於宣政殿之故,更名旦纤宣政院。置院使二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经历二员,都事四员,管勾一员,照磨一员”。 院使由朝廷命官任领。吐蕃有事,另设分院往治。 

  宣政院的官员,僧俗并用,是元朝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既是管理全国佛教的事务机关,又是直接统领吐蕃的政务和军事。元明宗天历二年(公元1329年),罢功德使司归宣政院。设置院使10员,从一品,同知2员,正二品,副使2员,从二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