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是什么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是什么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弯余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燃戚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政治机关埋段滚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后勤(联勤)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装备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装备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未设司令机关或者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分别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安全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