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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对病危患者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版病程记录,没有权变化的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2、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3、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扩展资料

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

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

不以诊断或检验结果为主诉内容(确无症状者例外)。主诉多于一项时,可按主次或发生时间的先后分别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