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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与从物

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

(1)概念

A、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B、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构成从物的要件:

a、从物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

b、主物与从物必须同属一人所有

c、只有与主物相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但是与主物配合使用的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

△特别要注意的是,虽是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故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3)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A、《担保法解释》第63条的规定:

a、在抵押权设定“之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意为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从物。

b、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从物,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从物。

B、《担保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

a、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b、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C、《担保法解释》第114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