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潍坊市地税发票有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写到:
第十六条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刮开兑奖区覆盖层,将显示中奖或不中奖的提示。凡中奖100元(含100元)以下的消费者可在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处直接兑奖,经营者核对无误后,应当立即兑奖,并将发票兑奖联留存;经营者兑付奖金后,可以随时持有奖发票兑奖联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兑付奖金额3%领取手续费。凡中奖100元以上的消费者可持有奖发票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兑奖。
第十七条 消费者不能现场兑奖的,可以过后持有奖发票原件到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处兑奖,也可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兑奖,自开票之日起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八条 使用有奖发票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兑奖,不得拒绝开具正式发票,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不得自行刮开兑奖区。消费者有权拒绝收取已经刮开兑奖区的发票。
第十九条 摇奖号码录入。持有有奖发票的消费者可以拨打语音电话或登陆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根据提示录入发票号码。有奖发票号码录入的截止日期为每季度末30日前。每份有奖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摇奖,重复录入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