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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执行的特点

简述行政执行的特点

1、行政执行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的。2、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在其特定蔽源纤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内从事裂竖行政执行工作。3、行政执行活动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4、行政执行过程是行政管理机构对人、财、物的有机组合过程。5、行政执行具有经常性、连续性、时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宏仿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