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晚点赔偿标准具体如下:(1)如果因天气、突发事件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列车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属于合理延误,给旅客、行李或货物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承运人只要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补救,就无需承担责任;(2)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火车晚点的应当进行赔偿。在《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有提到由于高铁晚点造成旅客损失的,除不可归则于承运人的情况之外,承运人(高铁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蔽伏。高铁延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承运人应当负违约责任,赔偿旅客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损失无法确定,应当承担一个比较合理的固定数额。但要注意的是,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延误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的义务如下:1、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2、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返棚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宏世携法》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