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官方通报,事后,靖江市委组织部对陆剑波做出停职处理,并对其违建绿化进行了拆除。2013年4月8日在靖江市人民法院开庭租猜悔审理,伤者臧红梅附带民事索赔各种费用共计15万余元。
同年4月26日,靖江法院下达一审判决结果,陆剑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赔偿各种费用4.3万余元。
对于臧红梅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其主张的医疗费(含救护车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无异议。
依法判决被告人陆剑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红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三千六百四十元零六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臧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江苏陆剑波砍人事件弊正始末
陆剑波与被害人臧红梅系前后邻居,居住于靖江市靖城街道虹兴社区闸南公寓。
2012年8月10日19时30分左右,陆剑波的母亲缪敏华与臧红梅因琐事发生争执、扭打。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陆剑波闻讯赶回,持管制刀具挥砍,致臧红梅头部、右手、右下肢多处受伤,并损坏臧红梅家后门等财物。
经泰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臧红梅左颞顶部、右手拇指、右下肢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陆剑波的亲属已赔付臧红梅医药费人民币5000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剑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愿意在法定赔偿范围兆滑内全额赔偿臧红梅的经济损失,并预交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