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时间为每年3月。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第四条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扩展资料: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法条: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衡则帆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执业药师资咐雹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八条 对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盯罩岗位工作,但尚未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