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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谁批准

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如下:

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

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

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目前,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越来越多地被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所采用。但由于其法律界定的不确定性和一定的强制性,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适用不当,极易成为相对人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七条 公民、法人槐磨败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游碰,享有陈述权、铅颤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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