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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是:1、概念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猛滚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2、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拆唤,应当负责返修。(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旅知凯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