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07—61.11天津公安学校学员;
1961.11—73.09天津市公安局二处干部;
1973.09—73.12天津市公安局二处政办室副主任;
197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3.12—84.04天津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
1984.04—85.07天津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
1985.07—87.09天锋模津市公安局五处处长;
1987.09—91.10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其间:88.9-90.7在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专业学习);
1991.10—92.08天津市委政法委委员,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1992.08—93.07天津市委政法委委员,天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1993.07以后 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局长(93.9.1授予-级警监警衔)1998年5月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3.01.24 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李宝金当选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6年6月12日衫斗,天津市政法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因涉嫌经济问题被中纪委宣布“双规”。
2006年8月27日下午十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表决,批准免去李宝金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2006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纪委近日严肃查处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李宝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李宝金开除处分。
2007年11月22日,在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被控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天津原检察长李宝金承认指控。2007年12月19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案一审宣判银塌缓,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