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工作的主体有两个:
一、县级以档型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扩展资料:
政府会计的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塌掘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第三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团蠢核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