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3、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扩展资料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对门窗规定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公共走乱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0m;
3、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8m,否则应设置哗饥旦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8m;
4、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肢迅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
5、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口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