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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电报电话公司案...具体是怎么一回事

美国的电报电话公司案...具体是怎么一回事

电报电话公司垄断案1890年开始,美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律,包括“谢尔曼法”(1890)、克莱顿法(1914)、《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惠勒—李法》(1938)和《塞勒凯弗维尔法》(1950)。主要的法律内容有: X0WNpt&h (Ⅰ)禁止限制交易的合同、联合或共谋。企业之间不允许制定限制产量或将价格固定在竞争水平之上的协议。某些隐蔽形式的串通,也被认为违法。例如,通过公布价格信息导致企业间的默握逗契。(Ⅱ)垄断或试图垄断一个市场是违法的,法律禁止会导致垄断的共谋,禁止会导致垄断的企业兼并。(Ⅲ)对已经取得合法垄断势力的企业行为加以限制。例如,在垄断较强的时候,企业的差别定价就可能成为反托拉斯行动的目标。 hr$Sa 在美国,反托拉斯主要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加以具体实施,违法者将被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可能被判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公司改组、分解至判刑。 > z=Ou<, AT&T主要是一家控股公司,它拥有或控制23家经营电话的公司(贝尔系统)、西方电力公司(设备制造)和贝尔电话实验室(R&D)。1974年,AT&T公司的资产总额为670亿美元,到1980年则刚超过1250亿USD。司法部指控AT&T采用非法手段阻止其他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与贝尔系统进行业务联系。实际上,美国82%的电话业务和90%的长途业务都是贝尔系统经营的,而西方电力公司是专门为AT&T公司提供电话设备的附属企业,因而就排斥了其他供应商向市场提供这种设备。因此,司御尺法部不仅要求AT&T放弃西方电力公司,并且还要求将后者分为两个或更多公司。根据诉讼中所揭示的企业间关系,可能还要剥夺AT&T对贝尔实验室的股权,并要求AT&T公司放松对部分贝尔系统子公司或长途业务经营的控制。最终在1982年,美国政府与AT&T公司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AT&T放弃了地方性的经营电话的公司,而司法部则撤诉。 f=ac I|w 但是美国的反托拉斯尽管严格和广泛,在对出口上却网开一面。1918年的《韦布—波默尔尼法》规定:允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固定价格或有其它串通行为。只要美国市场内不受这种串通的影响。在具体实施中,以这种方式运作的企业必须组成一个所谓“韦布—波默尔尼联盟”并向政府登记。可见,在出口中,维护国家利益比市场效率更重要。其中,为维护美国利益而对于反垄断网开一面的具体实例则就是1997年美国波音与麦道的合并。(参见《改革》杂志1997年) y"^yYO 其它国家也制定了类似法律。e.g.1948年英国立法并成立反垄断委员会(1965年改称为反合并、反垄断委员会),规定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只要超过一定比率,英国为25%,就受到政府调查。《罗马条约》中规定: 4'SaEsA~ (Ⅰ)只要制约性的业务协议和惯例影响了缔约国之间的自由贸易或市场竞争,就可以加以限制。它一般禁止限价、瓜分市场、配镇皮高额生产、歧视消费者、集体抵制买卖和附属约束的条款。但如果制约性业务协议涉及到生产专业化、独家分销、独家购买、专利许可证使用、R&D、汽车销售、企业集团而可以免受条款制约。 X Orcygb2 (Ⅱ)限制一个或几个企业利用在共同市场中成立“大部分地区”中的独特地位,操纵业务的运作。 ll^DY 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