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在一战前已衰弱不堪, 疆域与之前相比大大缩减,涵盖了今天的土耳其、叙利亚、黎巴嫩、巴勒斯坦、伊拉克、科威特、约旦、阿尔巴尼亚、希腊北部;另外利比亚名义上也是其属地。
奥斯曼土耳其帝国(Ottoman Empire )为土耳其人建立的一个帝国。极盛时势力达亚欧非三大洲,领有东南欧、巴尔干半岛之大部分领土,北及匈牙利和斯洛文尼亚。自灭东罗马帝国后,定都于君士坦丁堡、改名伊斯坦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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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政治
奥斯曼帝国实行的是军政合一政体,同时兼有沙里亚政体的色彩,是伊斯兰教法确认的政治体制之一。国家政权必须符合沙里亚的精神,国家元首(即哈里发、素丹、埃米尔等)亦必须遵循伊斯兰教法治国。
教法学家们提出此说,意在为伊斯兰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提供一种权威的理论根据,以调和日益封建化、世俗化的国家政体同神圣律法的矛盾,强调神圣的沙里亚的普遍适用性。
为了捍卫伊斯兰教义的神圣性、纯洁性和连续性,教法学家们后来提键芹知出了比较系统的哈里发学说,就哈里发的资格、职能、产生办法等作了一系列原则规定,认为哈里发作为“安拉之公仆”,必须尊重伊斯兰教法,只能在沙里亚容许的有限范围内行使其权力。
这些权力主要是行政立法权,包括颁布政令、制定行政法规、确定国家的行政建制、任免官吏等。但所有这些行政立法在理论上皆被视为对沙里亚的一种应用和补充,不能有悖于沙里亚的精神。
教法学家们认为,沙里亚政体是对君主专制的一种限制,但实际上只是一种道义上的限制,封建君主只要在名义上宣布忠诚于沙里亚,即可合法地行使其权力。历史上封建君主常以此为据来颁布行政法规,如著名的《奥斯曼帝国法规》。
近代以来,还经常据此颁布政令和首滚法规,限制沙里亚法院的司法权,并以行政立稿消法的方式对教法的实体加以修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奥斯曼土耳其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