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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身份证中华民国37年算纪念还是别的

民国身份证中华民国37年算纪念还是别的

国36年(1946)年1月3日,国民政府公布《户籍法》,规定制发国民身份证,发证对象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民国国民,不分男女。未满18岁,自动请求者也可准予发给,现役军人暂不填发。国民身份证载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教育程度、和公民资格,由乡镇公所登记呈县政府审核统筹制证,再由乡镇公所统一发放。民国36年起,各地开始发证工作。材质是用硬州简质纸做成的,长16cm,宽10.8cm,相似于现在使用的户口簿,该身份证内容十分详细,当时的身份证采用了指纹描绘技术,把左右手的和迹梁手指指纹印在身份证上对应的栏目里,身份证对持证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唤运、从事职业等项目进行了详细的记载,同时将家属的基本情况一并记录在身份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