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党风廉政建设“一案三查”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强调,强化巡视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刚性的、面向领导班子集体和老激个人的追责机制,实行“一案三查”,一查当事人侍答袜的违纪违法责任,二查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三查纪委(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举竖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