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行政村总数为691510个 ,14677个乡,19531个镇。
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43个地区(州、盟);290个地级市;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374个县级市,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全国乡镇级以下行政区划共有:2个区公所,19531个镇,14677个乡,181个苏答咐判木,1092 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6152个街道。总计:41636个。
扩展资料:
行政村与乡镇政府不是上下级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清改内的事项。村民简亩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由此决定了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1)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不是上下级领导关系。
乡镇政府不得任命、委派、撤换村委会干部,不得命令村委会干这干那、下达硬性指标,不得随意撤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能因为不是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就对村委会的工作撒手不管、不闻不问,而应当积极主动地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开展工作,制定指导村委会工作的条例或规则,使指导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真正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
(3)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进行自治的同时,还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尤其是要协助政府完成村民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如农业税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等任务,决不能因为不是领导关系而不积极组织、动员村民群众完成任务。
参考资料: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