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教育部申请后,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依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正式设立申请报告。筹设批准书。
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学校章程。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昌饥教职工党员名单。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扩展资料: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相关要求规定:
1、营利性民营学校的收入都要被包括在学校的特殊金融账户,和法律议案出具税务部唤迅丛门规定的,应当由学校的财务部门统一计算和管理,以保证学校的教育和教学,学生财政援助,教职员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将党建经费、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和组织群众组织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2、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3、营利和樱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抽回注册资本,不得利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办学余额分配应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