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就一定存在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自己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法律义务。
具有型让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建立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建立者承担由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撤销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撤销者承担由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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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的基本任务:
一是在党的自身建设上,需要把树立科学领导观和现代法治理念,作为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任务。
长期以来,在党的领导问题上,通行的观点是,只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目的与动机是正确的,其手段与方法即使出现问题,也是可以谅解的。但是,目的与手段是统一的,在法治时代,离开了手段的合法性,只强调目的合法性,其决策的实施必然会受阻,并最终导致目的本身不可能实现。
二是以合法的方式实现政治动员,调动广泛的社会资源。
党的奋斗目标,单靠党内的力量是不能实现的,有赖于党对于各种社会资源的动员。党组织可以在行政权力不能达到或不能干预的领域进行活动,但是,对于非党群众,对于袜拿各种新兴的经济组织、民间团体等等,可以以党的名义、声望去做组织、动员工作,但不能以强制性手段迫使其服从党的指示。
国家法律则不同,法律的特点就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因此可行的方式就是把党的卜好局主张转变为国家的政令和法规,来调动、利用方方面面的社会资源,实现为人民群众所认同的目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因此,法律所允许的强制性手段,并不影响党与群众的关系。
三是党的活动方式法制化。党的活动方式是通过党组织和党员的各种行为表现出来的。
党在政权系统、经济组织、社会生活中的行为,除了受到党章和党的各种纪律制约外,还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能够允许政党组织有某些行为,也可以禁止某些行为,可以构筑起党的行为的基本模式,维持党与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的基本秩序。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的政治前提下,可以通过法律规范党员和各级组织的行为,使之有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依法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