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不允许以权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吵灶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明旁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