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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实行宗法制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

宗法是适应改造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以维护阶级社会嫡长子继承制的需要判闹镇而产生的。它不再具有氏族社会那种普遍性,而只适应于于有封土和财产可继承的奴隶主阶级。

由于天子和诸侯有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原则的继统法,所以,它在奴隶主阶级中只适用于大夫、士这一阶层。掘粗《荀子·礼论》说“大夫、士有常宗”,已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

宗法制由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它是用规定宗族内嫡庶系统的办法,来确立和巩固父系家长在本宗族内的地位,以保证王权的稳定。

西周实行宗法制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

扩展资料

宗法制的最大特点是嫡长子继承制。

①嫡长子继承,其余子分封。

②构成了“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的等级制度

③天子、诸侯、卿大夫、士构成统治阶级,士以下的平弯厅民和奴隶是被统治阶级。

嫡长子与分封下去的众子有双重关系,在亲缘上是兄弟关系,在政治上又是君臣关系。

宗法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防止贵族之间因为权力的继承问题发生纷争,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与团结。宗法制成为我国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享受特权的凭借,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宗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