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皮兆的规定,默示是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默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作为的默示即推定,是指当事人并不用口头和书面形式而是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
不作为的默示即沉默,是指当事人不用口头和书面形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消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不同意,请吵含予回答,不然视为同意”。
默示的效力:
作为的默示是一种积极的意识表示方式,其主张权利或接受义务升握笑的意思表示明确,可以直接根据其行为确定其意思。
不作为的默示则不同,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