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生活百科

著作财产权包括哪些?各自的含义?

著作财产权包括哪些?各自的含义?

著作财产权  (一)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先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仔迟谨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发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旦察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二)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权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方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使用许可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当事人不得行使。  (三)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的标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权,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权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念基使。  (四)获得报酬权  获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报酬权通常是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是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必然包含的内容。但获得报酬权有时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并非完全属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的附属权利。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2011司法考试大纲  民法 第二十五章 著作权 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 转让权 获得报酬权)  2011年司法考试笔记  民法 第二十五章 著作权 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  [内容指导]  著作权的内容是讲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拥有什么权利。著作权法是权利法,有关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权利的规定是整部法律的核心。我国《著作权法》在第10条对权利内容作了较为详尽而具体的规定,指明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与其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紧密联系,专属于作者。著作财产权是指对作品利用进行支配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为经济权利。财产权许可他人行使,也可以转让给他人。  (一)发表权  发表即首次公诸于众。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包括: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诸于众。作品创作完成以后是否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不仅关系到作品的命运,而且与作品的其他利益相关联。只有将作品发表,财产权利才能行使。除了财产权利之外,发表还决定着作品是否能被合理使用、外国作品在我国受著作权保护、法人作品的保护期起算,等等。注意,发表权有两个特点:第一,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的首次公诸于众即为发表。对处于公知状态的作品,作者不再享有发表权。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作品的使用权。第二,发表权难以孤立地行使,而须借助一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也就是说,作品的公之于众要以某种确定的方式实现。书籍的出版、剧本的上演、绘画的展出等,既是作品的发表,同时也是作品的使用。所以,发表的方式有很多,第一次出版、第一次表演、上网公布等都属于行使发表权。  (二)署名权  署名,即在作品上署名,表明作者身份。署名权则是确认作品创作者身份的权利,基本含义是指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或者不署名以及合作作品作者的署名顺序等。作者的身份主要是通过在作品上署名这一外在形式加以表示,但不尽然,某些情况下确认作者身份需通过署名以外的方式来实现,例如当作者未被署名的时候,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作者还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有权禁止自己的姓名被盗用在他人作品上。也许有人会问,在假冒署名的作品中,被盗用姓名的人并未参加创作却被他人利用了姓名,不法行为所侵害的是姓名权,怎么会是署名权呢?的确,违法行为直接针对的是他人姓名,但这种对姓名的违法使用与作品有关:首先,假冒者之所以盗用姓名是因为被盗用者享有声誉,而这一声誉是基于其作品创作产生的。假如是一个没有任何作品,其姓名不为人知晓的人,假冒者恐怕就不会去盗用他的姓名了。其次,盗用姓名的目的是为了让人误以为该作品是被假冒者创作的,以便增加作品的销量。再次,如果假冒署名的作品质量低劣,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人们对被盗用姓名的作者及其作品的评价降低。从以上几个方面看,假冒他人署名制作和销售作品的行为所侵害的,正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新《著作权法》第47条第8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修改之前该条规定为:制作、出售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此次修改将“美术”二字删除。这样,凡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此应予以注意。  (三)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表达着作者的心声,当作者的思想、情感和学术观点发生一定变化时,允许修改作品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本身又是创作,是创作活动必然的结果,即使已经发表的作品,作者也仍保留着修改权。因此,当作品重印、再版时,图书出版者应当通知作者,以尊重作者的修改权(《著作权法》第31条第3款)。与此同时,修改权也受到一些必要限制,如报纸杂志出版者可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两个方面。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在作者授权修改作品或是利用作品时,如演绎创作、公开表演、机械录制等,应当注意保持作品内容的完整性,保护作品的原意不被歪曲、篡改。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进行全面支配,实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与各种利用作品的方式相联系,只有将作品按照不同方式加以使用,才能实现创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换句话说,著作财产权由作品使用方式而构成,是各项使用权的集合。新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至第17项对财产权进行了列举性规定,指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具体的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如此之丰富多彩,是由作品的种类和利用方式纷繁多样决定的。对此,我们首先应该掌握关于财产权利的几个基本规则:  1.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是对所有的作品而言的。就某一个作者或著作权人来说,所拥有的权利应根据其作品类型和具体使用方式而定,并不是每种类型的作品都可能享有全部财产权利。  2.财产权利是互不相关的。作者在经济上利用作品的专有权利,如出版、表演、改编电影等,是互相独立的、并行的。  3.作品使用权是作者的专有权,但并不意味着完全由作者本人实施使用权。多数情况下,作者的使用权通过他人的行为而实现。许可什么人、以何种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对使用中的其他问题进行授权,这正体现了作者对作品经济利益的支配。  4.准许使用作品即意味着作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报酬是作品被使用的自然结果,尽管法律不加以单独列举性规定,也应当将获得报酬看成是允许使用作品的一个目标。  5.财产权利没有数量限制。作者的权利应当包括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新的销售方式而可能出现的权利,尽管这些权利尚未明文列入法律之中,但却给它们留有空间。《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项规定:“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即表明法律并未穷尽著作财产权。接下来,让我们对财产权利中几个重点难点作一说明。  (一)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的客体可以是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几乎所有的作品类型。从复制的数量看,可以是大量的,也可以是惟一的,仅复制一份也构成复制。对于艺术价值极高的绘画等艺术品而言,仿制一份足以构成侵权。  (二)展览权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的客体限于艺术类作品,可以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可以是尚未发表的作品。展览尚未发表的作品即为作品的发表。展览权的客体主要为某些作品的原件,复制品或仿制品一般来说没有展出价值,尤其是美术作品更是这样。然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展览权的有关客体中既有作品原件也有复制件,如果原件已由合法所有人占有,那么作者及著作权人只能对复制件享有和行使展览权。同理,原件合法所有人除了享有作品物的所有权之外,还可享有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三)表演权  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的客体主要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以及基于小说、散文等文学作品改编的剧作。《著作权法》修改后,表演权增加了新的内容,这就是划分了表演的形式。表演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现场表演,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面对观众公开表现作品,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演唱歌曲;二是机械表演,通过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即将表演固定下来后再利用媒体向公众公开传播作品的表演。机械表演也称为间接表演。对表演形式的明确规定直接关系到作者及著作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对表演活动的控制权。现在依据机械表演权,作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对营利性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收取费用就有法可依了。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此项权利适用的客体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戏剧等多种作品类型。与其他传播方式特别是广播所不同的是,网络传播的作品是公众在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的,如在家庭个人电脑上、在网吧上网阅读作品、观看影片电视片,或者通过通讯系统收听歌曲、听笑话、听故事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现是适应网络时代新型传播方式的结果,也是著作权法修改以后最引人注目的一处,2002年全国司法考试就非常及时地将其纳入命题范围。请看:  多项选择题  某大学中文系英籍留学生马克用汉语创作了一篇小说,发表在《文学新星》杂志上,发表时未作任何声明。以下哪些行为是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  A.甲未经马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中国发表  B.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翻译成藏语在中国出版发行  C.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编成盲文  D.丁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收录进某网站供人点击阅读  (2002年卷三42题)  答案:ABD  分析:本题考点涉及著作权权利、侵权行为、合理使用等知识。答题时可从多个角度思考。从权利角度看,马克作为小说的作者享有该小说的翻译权、网络传播权,即许可或禁止他人以翻译、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利用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任何人未经马克同意又无法律根据而对其小说进行翻译、网络传播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D两项即属于侵权行为。其中选项D信息网络传播是作为作者的一项权利而出现的。再从合理使用角度看,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有一项是对汉语言文字作品的使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对其增加了一限制性条件,应是“中国公民、法人创作的”汉语言文字作品。马克是外国人,不应适用该项合理使用,故B项亦构成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  (五)摄制权  摄制权也可称为制片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权利涉及的有关客体主要是文字作品中的小说、散文、剧本,将这些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需得到作者的授权。  (六)改编权  改编权,即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是将某一作品从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的作品,如把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电影改编成连环画,戏剧改编成电影,等等。不改变类型的改编如缩写、扩写等。改编是作者享有的一项独占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将作品加以改编都属于侵犯改编权的行为,作者的改编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七)翻译权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的对象主要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也适用于计算机程序语言的改变。作品被翻译成异种语言文字,常常给作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因而翻译权几乎是继复制权以后最先出现在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财产权。涉外著作权关系中,翻译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原作只有首先翻译成异国文字,才可能进一步行使复制权、表演权。  (八)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修改前曾使用编辑权,但“编辑权”容易和出版社、报社的编辑活动相混淆,修改后改用汇编权。汇编是对作品的选择和安排,收入的作品既有已经发表的,也有作为第一次发表而被收入的。作品是否许可汇编成集,完全在于作者本人的意愿,还可因此而获得报酬。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的法律形式为许可使用合同,具体有出版合同、表演合同、改编合同、播放合同等。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有一些能够有效地加以控制,如出版权、摄制权,有些则不能控制或难以控制,如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作者很难掌握谁在演唱自己的作品,在哪里演唱,哪家电台、电视台在播放作品的演出。因此,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来保障著作权人畅通无阻地行使权利,这个机制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受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管理个人不能控制的那些权利,它向作品的使用者授权并收取作品使用费,再将使用费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著作权人,并对侵犯著作权的人提出法律交涉。《著作权法》第8条是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  (二)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者几项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和许可使用的区别在于,转让使得作者失去部分著作权,而许可使用只是使用权暂时与作者分离。我国《著作权法》原来没有明确规定转让的问题,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使得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途径更加灵活,更能够适应实践的需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著作权转让限定在财产权范围之内;第二,转让著作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三,对转让合同进行狭义解释,转让的权利只限于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权利,不得扩展到未明确规定和订立合同时尚未出现的权利。  (三)著作权转移  著作权转移包括继承和继受。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考点提示]  本节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知识点集中,也是考点分布较集中的区域。学习的重点应放在作者等著作权人的权利上,但应注意,命题方向往往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考查对权利内容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