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环保证明)
东营市科技局:
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研发的“新型不含有机氯破乳剂的研究与应用”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特此证明。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东营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篇二:环保局证明)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年来进行的工程施工中,未发生过由于施工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
特此证明
****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篇三: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
铜环字[____]第____号
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企业(地址:)近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了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工业固废处置符合环保规定要求,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没有违法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特此证明。
市环境保护局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XXX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环罚字〔2010〕X号
当事人:XXXXXX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
我局于2009年12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6、7、8号车间正在生产碘帕醇。2009年12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你公司已经建成碘帕醇项目并投入生产。
你公司于2009年初建成碘帕醇6、7、8号生产车间并投入生产,到目前为止已经生产约15吨碘帕醇,产生废水每月约2000吨,送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废气接到4号车间原有的废气处理塔经酸、碱喷淋后排放。
二、你公司无碘帕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经环保部门审批。
你公司只有70t/a碘海醇、30t/a阿奇霉素、10t/a多肽类中间体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碘帕醇项目未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经环保部门审批。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推行清洁生产,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张,证明碘帕醇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张,通过对你公司委托人员的调查,进一步查明你公司碘帕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三、现场照片6张,照片A1证明本案当事人是XXXXXX公司;照片A2-A3证明了碘帕醇项目生产区及生产车间的实地情况;照片A4-A6证明了碘帕醇交换工序反应釜、已生产的碘帕醇交换物和碘帕醇粗品的相关情况。
四、70t/a碘海醇、30t/a阿奇霉素、10t/a多肽类中间体GMP项目的环评批复和验收复函,证明我局没有你公司碘帕醇项目环评批复资料。
2010年2月3日,我局作出《XXX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X环听告〔2010〕X号)和《XXX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X环限改〔2010〕X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0年2月9日直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但向我局提出关于要求减免处
罚的陈述和申辩,理由有四点:一是市政府协调会议同意你公司上此项目;二是省市专家评审已通过;三是你公司为此项目已投资技改经费5000万元;四是为了报批此项目,你公司组织专门班子,花了近二年时间,但因为某污水处理站未竣工验收,所有化工项目停止审批等原因,导致碘帕醇项目至今未被批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X环听告字〔2010〕X号)、《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X环限改字〔2010〕X号)、《XXX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碘帕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行为,存在过错;且你公司属重污染企业,投产近一年,违法时间较长;但鉴于碘帕醇项目上述特殊情况,加之目前实际生产量不是很大,我局已经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做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碘帕醇项目生产;
2、罚款六万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XXX工行营业部(户名:XXX财政局,账号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X环境保护厅或者X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X
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