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宗齐陆画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枣手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来自织关系将处分和岩和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360问答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料县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要还独杨频官格在单位唤盯,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