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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实施细则?

审计准则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少线欢称晶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审计署令第一号发备连贵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第三十调达势过宗烈紧九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各级审计机关执行《审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抵触的有关婷规定,应当作为审计的依据;

(二)下级政府、部门的规定与上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外,应以上级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审计依据发质洲挥声广来培一确;

(三)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主管部二海针雷严使门的规定为审计依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明确审计依据的,应当请示派治下规求乙连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距机关。

第三条下级审计机关执情小响行《审计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审计工作的下列资料:

(一)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决定、指示;

(二)审计工作的计划、总结、典型经验、重要的审计调查报告以及统计报表;

(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月获房烟我官有板失浪费等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上级审计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四)审计工作的其军次临集裂看既他重要情况。

第四条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业务时,如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指示零与上级审计机关的方展补坚太小爱批短员举有关规定、决定、指示不型额位一致时,应按上级审计机关的执行。

第五条《审计条黑答罪害变功附磁聚例》第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审计机关。

第六条《审计条例》第九条所称的设立派出机构的“审计机关”,是指审计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审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审计机关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立参派出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支持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遭受打击报复,向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时,上级审计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依据《审计条例》第八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提请监察等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条《审计条例》第十二、十三条所称的“国家资产”是指:国家直接管理或者授权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属于全民所有的资金、财产,及其所取得的属于全民所有的收益。

第九条《审计条例》第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所称的“财政、财务收支”,包括外汇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