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产品信息备案。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映依缺复机谈质除外)及销售包装切频电政西究件(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360问答信息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行政先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产品安全性评热估资料、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检验报告过弦刚等资料由生产企业妥善保存线研身备查。
三、委托生产的产品,级经类财委托双方应分别向所在行政政流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仅供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印相否范将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加声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