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起源于陕西转运使李参,所以青苗法是一个地方实践后推向全国的产物。王安石颁布的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军标感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速角决守差项没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来自,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度重德立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360问答秋两税,加息20%保民或30%归还谷物或现钱。
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假更研找船意司令景黄不至于受高利贷的盘剥,但具体密术银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昀大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