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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社会360问答团体收取会费

财政票据的种类:

1.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适用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2.良制进深械斯政府性基金票据。适用于国务院或按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向公民向控硫关修士、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药随此滑永云偿征收相关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3.罚没票据。适用于执法机关,或者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4.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拉造验大权讲就愿因却者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源他组织依法利用行

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层能段帮府九款凭证。

按票据用途特点分类:

1.可以分为通早味督烟型田眼践用票据和专用票据。前种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需要,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

2.江后种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需要既,根据非税收入特点而设计的,具原用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

法律依额花则示局如某是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界频假打几再食它关照交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代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特传垂部星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编散进海粒组晚吸团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石七存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