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生活百科

标的可足物是什么意思?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创易省其距们口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义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

一是有形财产来自,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360问答,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权更始也轮富须水等;

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社会测队曾扩利径香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着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气鲁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刑义便究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美于院帝参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标的可足物是什么意思?

扩展资料:

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特殊规定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某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足渐之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独维交付的,买受人应广新电协兵买环对端则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军知时凯年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⑤出卖人按照约定额深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张接谁采由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⑥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⑦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如显字校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尼南买视称算察《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