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湾媒体的报道,韩国明星郭贤花将导演告上法庭的案件在11号出了一审判决。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使得演员将导演告上法庭。其在2012年时拍摄了限制级电影《美景之屋》,同导演商量之初表示不会拍摄裸戏到上半身,但是在具体拍摄的时候被导演说服拍摄了上半身的裸戏,但是因为主演郭贤花的极力阻止,最终上映的电影之中并没有出现郭贤花露上半身的部分,原本以为事情就这么结束了,但是在电影上映不久之后,导演将包含郭贤花上半身裸戏的部分也就是所谓的无删减版上传到某些收费的网站之中,让郭贤花本人十分愤怒最终将导演告上法庭,原本希望法律可以维护自己,但是在11号出来的判决之中,郭贤花败诉。败诉的理由是法院认为版权属于导演,导演有权利对作品进行剪辑等。
法院在一审结果中明确表示,演员同导演签约之时如果没有指出,那么在演出的时候临时要求,演员也很难答应,另外如果导演提出了要求,但是演员并没有拒绝拍摄,而是完成了整一部作品,同时电影剪辑等权利属于导演,因此导演有权力对作品进行剪辑,因此法院认定导演无罪。该消息曝光之后还是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郭贤花因参加某电视节目的选举而出道,之后成为韩国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随后奠定了自己“女谐星”的地位,最后选择拍摄电影,转战到影视圈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