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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天涯:从平台的背后推倒不合规网贷-飞外

网贷天涯:从平台的背后推倒不合规网贷-飞外

网贷天涯讯。网贷一直是关乎千千万万家庭的一个社会问题,2017年也将网贷行业推向了舆论的最高点,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也提升到空前地步,但由于网贷泛滥,目前形势依然严峻,抵制不合规网贷,还有一段漫长的路。

接下来从网贷的出借方式、需要满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来告诉大家。

网贷的出借方式

网贷分为个体网络借贷(P2P借贷,如翼龙贷,借贷宝等,出借方为个人)和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科技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出借方是公司,钱是投资方的钱)。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注:1.由于P2P情况较为特别,重点阐述。2.两种模式解读都以信用贷款为例。

P2P 模式当中,网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不实质参与到借贷利益链条之中,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网贷平台则依靠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维持运营。在我国,由于公民信用体系尚未规范,传统的P2P模式很难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旦发生逾期等情况,投资者血本无归。

一、P2P运营管理

(1).账户管理

P2P网贷平台出现跑路诈骗主要是因为其拥有账户资金调配权,缺乏中间监管。针对这样的平台,及早发现及早报警投诉,作为投资者,建议不要在高利率回报诱骗下做投资,断绝平台资金注入,平台一旦没有了资金来源,倒闭迟早的事。

(2).政策监管

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网贷机构满足信息中介定性

2.业务符合直接借贷标准

3.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

4.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

5.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2-1).处置方式:

一是合规类,予以备案。

二是整改类,该类机构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此类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处置。

三是取缔类,此类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um是什么单位?um是一个长度单位,它表示的意思就是微米。长度单位除了微米外,常见的还有cm厘米,dm分米,m米以及km千米。1mm(毫米)=1000um(微米),1um=1000nm(纳米)。)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管理

(1)小额贷款公司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44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市场与法律矛盾

小额贷款公司虽在理论上从事金融业务,可在实践中却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不具有金融法所应赋予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的模糊不仅致使其经营自主权的权利形态无法得到了法律明确的肯定,也导致了营运监管的一片混乱。政策默许小额贷款公司可获取较高的贷款利率,但又与现行法律制度产生了强烈的冲突。经营自主权的明确是小额贷款公司得以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保证;营运监管主体合法的选择是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有序与稳健经营的前提;较高贷款利率的安排是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利润保障,这些所必须明确的主要问题,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出现了自相矛盾的答案。这就产生一个悖论:一方面承认它从事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不赋予它从事这种行为的相应权利。因此,有必要从法理的基本原理出发对这些尚处于相互矛盾的规范予以厘清并加以矫正,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性建议,以期重构小额贷款公司所应适用的法律制度。

由于法律与小贷现实冲突,高利息的驱使下,滋生了暴力催收,我想,如果不合规的网贷少了,暴力催收自然也就减少了。 抵制不合规网贷需要大家结合国家政策,及时举报投诉,协助监管部门将不合规的网贷平台早日淘汰,还行业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源自:http://www.p2pty.com/article-4468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