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判例之所以引起大家的关注,是因为判决精神改变了大家对“共饮担责”的认识。共同饮酒发生事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多数人认为,只要尽了必要的提醒、尽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认识主要趋于形式,导致大家会在表面做文章,并没有诚心的去关心帮助共同饮酒人,不能引导大家向善。绍兴中级法院公布的这起案件,意义不但在于不同桌的人要担责,更主要的是强化了同饮人责任意识,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绍兴市男子张某根参加初中同学聚会,因气氛热闹多喝了些酒。酒后张某独自驾车回家时发生车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张某系醉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张某的家属将当日参与同学会聚餐的沈某等27人诉至法院,认为聚会的共同组织、参与者,均未尽到共同饮酒人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应当对张睁乎某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根的同学辩称:“吃饭的时候并未劝酒,期间只张某根一人喝了白酒,开席之前大家都互相提醒,开车不能喝酒,事后大家也纷纷送上人情关怀金,这个赔偿责任我们不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棚胡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各共同饮酒、 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而同桌聚餐者的义务更应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本案中,张某根与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与张某根同桌,在张某根已达严重醉酒程度时,聚餐者放任其独自离开,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张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起判决,大家比较好理解的是,一块聚餐不能让醉酒的人开车,否则出事就要赔钱。不好理解的是,同学们并没有劝张某根喝酒,他非要喝,别人为什么要担责?根据法律规定,因为“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从而引起相互之间的注意义务。“我提醒了,你不听,出了事我可不管!”这可能是我们大多数人对“共饮担责”的理解。这个注意义务应当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不承担责任呢?我劝说了,他不听,算不算尽了注意义务?酒后我不让他开车,他非要开,算不算尽了注意义务?各种说法都有,网上类似文章也很多,还有的列了“四种情形”,大多数认为,已尽提醒义务,没有强行劝酒的不担责,“四哥有法说”认为这种说法不一定能站住脚。
如何判定“注意义务”需要达到的程度,是有一定的衡量标准的。很简单,你把自己看成是他的链早拦兄弟姐妹、父母妻子儿女,去思考现场情况就行了。试想,如果张某根的妻子在场,她明知道张某根开车会不会让他喝白酒?她会不会让张某根醉酒后开车?肯定不会!这就是法院给大家传达的精神所在,以往法院判决把“你”看作是“他”的朋友,现在把“你”看作是“他”的亲人,需要诚心地去履行注意义务,而不是停留在表面上形式上,嘴上劝劝就能免责的 。
“四哥有法说”认为,法院的这种判决并不是考虑到“死者为大”“谁闹谁有理”,进行和稀泥式的解决纠纷,而通过这样的判决强化大家责任意识,更好地履行注意义务,尽量避免因共同饮酒而发生事故。可能有的人认为,我把“你”看作是“他”亲人的衡量标准太高,会导致过多的共同饮酒人承担太多的责任。哈哈,如果喊你喝酒的人不足以拿你当亲人看待,那酒不喝酒罢,还不如在家多陪陪孩子,大家说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