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不是五个常任理事国。它是是联合国系统中的政府间机构,负责在全球范围内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解决人权侵犯问题以及对此提出建议。理事会负责讨论全年所有需要关注的人权问题和状况,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会议。
其标志和一些主要信息请见下图。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前身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简称人权委员会;英语: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缩写:UNCHR)。最初作为联合国系统框架下的功能委员会,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司委员会,它也帮助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英语: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人权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和起草国际人权文书并提交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6年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成立,它是最早的两个联合国功能委员会之一(另一个是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以170票支持、4票反对和3票弃权多数通过成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2006年3月27日举行的第六十二届会议中,在未经表决的情况下通过结束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亦全交由新成立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自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正式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所取代。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拥有47个席位:亚洲13席、非洲13席、东欧6席、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8席、西欧及其他国家集团7席。
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由联合国大会大多数成员通过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国每届任期3年,最多可连任一次。经三分之二成员国同意,联合国大会可中止严重违反人权的国家的人权理事会成员资格。
2022-2024期间理事会成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