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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10月1日实行的保险法不可抗辩条约

09年10月1日实行的保险法不可抗辩条约

旧保险法没有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是新保险法才进入立法的,旧保险合同关于不可抗辩条款适用新保险法,期坦闷冲限从2009年10月1日起。根据法释〔2009〕1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2009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此不知情,自2009年10月1日起超过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让歼合同。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9〕12号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罩禅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