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票办理时间为寒假12月1日至3月31日,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
发票原则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17条规定:发售学生票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外,还应按如下原则发售:
(1)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3)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地,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的学生票。
(4)学生每年仅限于购慧散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在直达列车后换车次前轿氏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6)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其减价优待证上注明上车地点不为乘降所),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有列车长注明“某年某月某日乘某某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7)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8)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时,车票发售至其他地方旅游观光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发售学生票,由学校所在地车站和返程站售票时各加盖依次站名戳以记录售票次数。
(9)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帆配章,作为依次乘车次数。
扩展资料
购票事项
1、同学们,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读时,不发售学生票。大家应当妥善保管火车票优惠卡。寒、暑假前,到学校指定地点对火车票优惠卡进行检测,不能识读时,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换卡手续。
2、如果需要购买的车票已经超过您的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优惠乘车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须购买全价车票。
3、同学们在回家或返校时,如果需购买联程票或全程旅行中一段需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时,在优惠乘车区间内且不绕道的原则上,经确认后可以分段购买学生票。分段购票时,只核减一次次数后,其余各段不再核减次数。
4、当每年铁道部公布可以购买学生票的日期后,在此日期,学生只能购买座票,即硬卧和软卧不可被购买,只有在正常预售期内才能购买硬卧和软卧。
参考资料:学生票--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