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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不引渡的国家

死刑犯不引渡的国家

法律主观 :在中国死刑不引渡不是我国引渡法上内容,因为中国是一个执行死刑的国家。因此在我国法律上不存在这样的原则。在我国生效的法律类文件中只有2006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以及之后和法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出现了关于死刑犯不引渡的内容:中国和西班牙的引渡条约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八)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中国和法国的引渡条约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七)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依照请求方的法律应当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予执行。个人能查到的资料就是这些,西班牙是我国签订的第一个关于死刑犯不引渡的条约,也是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所谓双重归罪是行为人的行为依照请求国的法律既是犯罪行为,知饥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也是犯罪行为,都应当判处刑罚。该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扮猛物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厅液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