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商年报是指个体工商户,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年报应当反应个体户的生产经营的信息。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返仔氏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返仔氏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漏散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戚碧和变动信息;(一)戚碧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漏散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