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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简要概述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简要概述

这本书是一本大部头的著作,全书共分为六编三十一章,旨在讲述不同方面的法律在不同政体的国家内是如何产生和应用的,法律(包括政治法、民事法)必须同已经建立的政体的性质与派罩原则相适应,必须与国家的自然状况相适应,包括气候的冷、热、温;土壤的特征、位置和面积,与农民、牧民、商人等人民的生活方式相关联,还要和居民的宗教、癖好、财富、人口、贸易、风俗礼仪相关。以上描述的种种,全部在这本书的三十一章中得到了论述。而法律与这些事物的关系的集合,便是孟德斯鸠所谓的“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首先对法的本质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法是源于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一切事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孟德斯鸠将物质世界与智能世界(个人认为这里的智能世界便是人类社会)进行类比,他说:物质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构成的,它的运动必然具有某种不变的规律。如果我们在此之外再臆造出一个世界的话,那个世界要么具有永久不变的规律,要么就被毁灭。法便是这种规律的集合。孟德斯鸠还对自然法、人为法进行了区分,阐述了在人类社会中,个人与国家的战争促使了政治法的诞生;个人与个人的战争促使了民法的诞生,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则促进了国际公法的诞生。 孟德斯鸠提出,法律要与政体相符,与国家的特征相符。随后,他对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的性质与原则进行了分析和论述。这种分类在这本著作中是基础性的,书中的后续内容包括立法、民法、刑法、国际法、三权分立、税法等均基于这种分类来展开论述。孟德斯鸠认为:共和政治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贵族政治属于一种居于民主、专制制度之间的过渡整体),这两种政治的基本法律是关于投票和选举的法律,包括投票的方式(公开投票与否)、投票人资格的确认(即选举权的确认,图利乌斯对罗马人进行百人团的划分、梭伦对雅典人四个阶级的划分)、投票人数的固定与否等等。 君主政体的性质则体现在过渡性权力、从属性权力和依赖性权力,最为自然的过渡性权力便是贵族阶层的权力与僧侣阶层的权力,这二者限制君主权力,防止君主政体滑向专制,就像海岸边的草丛和微小的沙砾,它们虽然微不足道,却能阻止大海覆没陆地。 在专搏羡模制政体中,暴君同样需要另一个单独的个人(或是机构)来替他行使权力,这便是宰相,在专制政体国家,设立一个宰相,就是一项基本法律。所以,在中国的历史中,即使明朝以后废除了宰相制度,依然诞生了内阁,清朝同样产生了军机处。这说明孟德斯鸠的论述是正确的,在专制国家可以没有宰相,但是不能没有宰相这种职能。 而后,孟对政体的原则进行了论述,他说政体的性质使政体“是其所是”,而政体的原则使政体“行其所行”。民主政体的原则是政治德行;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则是恐怖。这样,国家对公民的教育便要与不同政体而对原则相适应。在君主政体中,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不是好坏,而是超群与否。因此,向女性献殷勤,如果带上爱慕之情或是征服欲,荣誉是允许的;施展权诈阴谋,如果与雄伟的抱负相结合,荣誉也是提倡的。并且,礼仪成为了荣誉的派生物,它的作用就是用来证明“超群”。孟还论述:礼仪的本质虽然是用虚假的尊贵来表示真正的尊贵,但有时虚假的尊贵甚至比尊贵本身还要重要(形式有时要大于实质)。在君主政体中,最好的教育就是基缓不教育,奉行愚民政策。如此,每一个家庭都是一个独立王国,有自己的习惯和观点,便难以形成社会合意。而后再将恐惧与宗教灌输给人民。 接下来便是立法、民法、刑法等在不同政体原则中如何适用的关系。在共和政体中立法要保证平等和节俭。平等的实现要通过对土地的平均分配以及平均的延续。这样便涉及到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例如在雅典,允许同父异母的兄妹之间的婚姻,却禁止同母异父之间的婚姻,这是因为如果女性的父亲如果没有儿子,那么这个丈夫便获得了两份遗产,有违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