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各地的门诊慢性病最新政策不同,一般规定如下:
1. 慢性病起付标准:300元;
2. 慢性病报销比例: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50%;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60%。
3. 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70%,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80%。
4. 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服喊弊陆抗排异药年度费用报销限额标准: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限额为6万元。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限额为8万元。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慢性病病种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已纳入我市医保定点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原则上应为家庭签约责任医生。二级、三级医院根据专科建设实际需要,由医院医保科(办)确定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资格。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名单报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处方时限。纳入慢性病卜神病种范围的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
(三)风险控制。医生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要谨慎评估疾病风险,严格把握适应指征,明确告知申请患者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诊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要求本人在郑顷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同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诊时应由直系亲属或相关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同意。
(四)处方调剂。患者可根据本人意愿向定点医疗机构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提出在其参保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区内指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调剂使用慢性病连续处方。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应提供纸质慢性病连续处方(外配处方),并向参保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相关处方明细。指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受理慢性病连续处方(外配处方)调剂申请时,应核对患者相关就医凭证。
患者应在前次同种慢性病处方剩余用药量不超过7日(含)内提出再次配药申请。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要求其停止用药,及时到开具处方医生处复查就诊。
(五)处方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时,只收取一次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