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哪些行为受监管?在《开平市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有十种行为受到监管。党员领导干部应加强自我监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酗酒、滋事、酒驾等不注意公众形象的行为,或在公共场合、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二)拉帮结派搞“小圈子”,银族官商勾结搞“傍大款”。(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四)违规组织参加或在联谊会、老乡会、校友会、同学会、战友会等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内担任职务。(五)纵容、谈搏指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七)利用手机、电话、网络等工具损害他人声誉。(八)违规经商办企业等与民争利的行为。(九)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十)搞权色含配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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