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有没有“最终”,这种条款都是违法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还有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也表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扩展资料:
“最终解释权”条款给了商家一个无限大推卸责任的空间,深入究之,商家这一行为着实侵害了消费者的诸多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到第15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概括起来包括:
1、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的权利;
5、获得补偿、赔偿的权利;
6、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接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民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隐培的权利。
正是基于这些权利,在法律的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权利。
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提出拿庆种种诱人的、似是而非的优惠条件,待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消费者跌入消费陷阱后,仗着隐匿其中的“灶敏唯最终解释权”条款免除其法律责任的行径,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知悉真情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