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民族工作“法治化”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在反思“两少一宽”等政策的基础上,捋清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解决思路。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虽有“民族因素”,但并非“民族问题”。
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建立妥善处理相关事件的正确思路。追本溯源,以“特殊”的方式解决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思路,与“两少一宽”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处理民族纠纷的一些相关政策具有直接联系。
“两少纯告一宽”等政策在出台时用心良苦,它们考虑到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社会、历史与现实状况,对做雀明于化解矛盾纠纷、巩固边疆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充分的历史合理性,我们没有必要从根源上去否定它们。
但同时,上述政策并非恒久不变的法律原则,甚至并非长期性政策,当政策的使命完成,社会条件发生改变之后,就应当根据政策适用的现状,重新对其合理性基础加以评估。
扩展资料:
1984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巩固发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第一战役的成果和准备第二战役的一些设想》的通知(中发[1984]5号)提出,“对于少数民族、民主党派、宗教界、归国侨胞、入境的港澳台胞中犯罪分子,要坚持岁启少捕少杀”。
要求对这几个方面的犯罪分子,“凡属县以上代表人物要捕办的,应当报省有关政法部门审批;省以上代表人物要捕办的,应当报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审批”,在处理上一般从宽,被简称为“两少一宽”或“两少,从宽”。
在近30年的司法实践中,“两少一宽”在民族政策的执行和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是谨慎的,是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针对特定对象出台的一项特殊政策,近年来已不再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两少一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