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国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基金按组织形式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但2003年出台的《基金法》的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基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而,公司型基金不在《基金法》的管制范围内。后来“国务院另行规定”迟迟未见出台,致使我国的《基金法》实际上成了“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配套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我国公司型基金没有生长的土壤。目前我国现存的60多只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几年前昙花一现的公司型基金“淄博基金”悄然改为了契约型基金。但现在契约型基金的要进一步发展却举步维艰,不仅三分之二的基金经营处于亏损状态,甚至基金的发行过程中出现了硬性摊派现象,而且出现了个别基金管理人滥用权利、违规操作,如“青啤事件”、“深高速事件”。最后,契约型基金的投资品种、操作理念几乎“千人一面”、同质化,机构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缺失,造成市场对滚桐此类基金投资欲望普遍下降。同时,公司型基金却在实际上又完全无法操作、无法改变这种局面。 目前,公司型基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公司型基金的法律空缺:“国务院另行规定”尚未出台,公司型基金的实际运作受到《公司法》、《基金法》、《信托法》三者的制约,但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这样多方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弊端很多,可操作性低。基金运作的合理的成本、定期报告、内部控制机制、业绩表现的评价等诸多方面很难形成流畅的市场化运作。 二、对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仍然空缺: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型基金在税收上与一般企业同等对待,必须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高税额。总和近50%的企大返坦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使得公司型基金不堪重负,丧失了市场运作的可操作性,与契约型公募基金更不在同一起跑线上,这在实践上导致了机构投资市场只能限于很窄的契约型公募基金和地下众多的“投资顾问”小账户,阻碍了机构投资市场的专业化、效率和规模的健康发展。 三、公司型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完全不具有操作性:工商登记过程中的增资减资手续过度繁琐和漫长。对于公司型基金这种特殊类型的“投资公司”,增资和减资手续也与一般企业相同,增资的工商手续需要个5工作日,减资需要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45日后才可开始工商手续,工商手续还需要5个工作日。如此漫长的工商手世派续,使得公司型基金难以捕捉市场机会。尽管我们在与工商登记部门的调查中曾经确认过,对这类特殊“投资公司”完全可在3日内完成增减资手续,实现与国际上的T+3处理接轨。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分仓结算上还不到位:机构投资人通常买卖金额大,通过分仓下单,是发达市场必备的机能。分仓下单有很多好处,包括减少对市场的冲击、避免可能发生的操纵市场行为、增强券商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可以分仓结算,但是由于设计问题,在目前的实践中,大多数投资机构采用多购买席位、或者多设立账户的办法解决,这一方面提高了运作成本,另一方面在托管行的基金净值估值上造成不可操作性,同时多席位、多账户使得监管部门无法了解基金持仓的全体情况,我国托管行专业水平的发展也会因此受到严重阻碍。从交易所和结算公司角度来看,这在交易和结算过程中无疑也增加了成本和风险。 五、公告体系过于地方化、低效率、高成本:相关操作过程中的“登报”公告,要求省级以上的报刊。这些报纸相对太地方化,并且由于版面等限制,常常造成公告排队的低效率现象。对于为机构投资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部门,收集省级以上报刊上的相关信息进行专业操作、确认十分困难。这些都对建立商业信用体系和高效率的商业运作有负面效果。现行的公告体系无法满足我国商业活动的专业化要求,更无法满足公司型基金运作中增资减资的频繁操作。 机构投资人市场的长期空缺,是我国资本市场投资技能和效率偏低的重要原因,是造成我国资本市场表现与持续高速成长的国民经济相背离的主要原因之一。法规不配套也导致了我国机构投资市场采用“曲线救国”的方法,纷纷使用土办法。结果是专业程度低、进入市场成本高、运作成本高、评估难度大、相关市场环境无法培育成长等。因此,目前我国已经到了必须导入合理的基金法律和制度安排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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