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槐饥咐行土地所有制。
日本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所谓土地私有制,是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可以占有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日本现行的土地所有制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公共所有、个人与法人所有。
在日本,除个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占有土地外,国家和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也占有土地。
(2)现行土地使用制。
日本的国有和公有土地大部分是山林、河川、海滨地,占土地总资源的比例很小,因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并不很发达,且国有土地和公共土地主要是为了国家及国民的利益而使用的,更强调生态保护。日本的非土地所有人利用土地主要体现在其民法的地上权和永佃权中。
如《日本民法典》第265条规定:“地上权人,因于他人土地上有工作物或竹木,有使用该土地的权利。”第270条规定:“永佃权人有支付佃租,而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权利。”
第272条规定:“永佃权人可以将其权利让与他人,或于其权利存续期间,为耕作或牧畜而铅纯出租土地。但是,以设定行为加以禁止时,不在此限。”
3)土地管理机构
日本全国城乡土地都划归国土厅土地局管理。国土厅土地局下设土地政策、土地利用、地价调整、国土调查四个课。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土地肢枝管理政策,编制和实施全国土地利用计划,限制土地交易,管理全国休闲土地,管理地价,组织地籍调查,以及编制国土利用形态分布图表。
优点:第一,土地立法统一完善,执法严明;第二,规划体系完善、分工明确、依法实施。
扩展资料
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形式,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4)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5)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6)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