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并没有按贫雇农人口分配土地,而是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地主的土地在没收后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根据解放战争时期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第二条 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第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仔蠢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第十一条 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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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改昌下:
1、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2、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核戚扒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3、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4、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5、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6、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土地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