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5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山东省委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杜世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早盯民币62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陆滚和鉴于杜世成在被审查期间,如实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为侦破有关重大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赃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扩展资料:
2008年2月4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杜世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的被告人杜世成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288.27万元和闽DA0001白色捷豹汽车一辆、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28号博士山庄33号别墅一套、佛山市城门头西路2号之二座402房产一套的变价款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杜世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金廉网——山东省委原副书记杜世成一审以受贿罪被判无期